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 亿博电竞公告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26
 亿博电竞官方网站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原因及具体条款如下:  公司于2

  亿博电竞官方网站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原因及具体条款如下: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权益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将由790,929,761股增加至949,115,713股。

  自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完成2021年度权益分派后至2022年12月31日止,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份为2,747股,公司的总股本由949,115,713股增加至949,118,460股。

  因股本增加需同步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调整前后条款的对比情况如下: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章程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及其相关议案,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该文件对发行审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修订;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依据前述文件,对预案文件名称由“《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调整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同时对预案及相关文件内容中“非公开发行”调整为“向特定对象发行”,现将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涉及的其他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事项进行调整,公司此次预案修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18日以通讯通知形式发出,于2023年2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柯云峰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经对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股票”)。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了调整后的方案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亿博电竞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转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按照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949,118,460股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84,735,538股(含本数)。

  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文件的要求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视情况依法做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2,5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4个项目: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上述项目全部资金需求,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如本次发行前,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法规被修订并实施的,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以及近期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编制了《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附注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报事宜,制作、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修改、补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协议、文件及申报材料,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申报事项,回复监管机构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后续生效的相关规定、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结合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时间、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发行对象、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放账户设立事宜、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配套措施与承诺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3)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4)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宜,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运营情况,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董事会可适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具体安排;

  (5)如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发生变化,相关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政策调整或新的要求,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作出相应调整;

  (6)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股份发行、登记、托管、限售等事宜;

  (7)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其他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具体事宜;

  (8)在必要时可以授权其他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

  根据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结果及可转债公司债券转股的情况,董事会同意变更注册资本以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修订后的章程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和《公司章程》。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18日以通讯通知形式发出,于2023年2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智慧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经对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股票”)。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了调整后的方案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转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按照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949,118,460股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84,735,538股(含本数)。

  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文件的要求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视情况依法做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2,5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4个项目: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上述项目全部资金需求,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如本次发行前,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法规被修订并实施的,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以及近期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编制了《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附注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亿博电竞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同时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相关调整不构成本次发行方案的重大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亿博电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主要如下: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新增《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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