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博电竞信立方(831401):公司章程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4-06
 亿博电竞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由北京信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公司住所:北京市

  亿博电竞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由北京信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B座 416室(德胜园区)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607.1068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亿博电竞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信息化带动科学仪器及分析测试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中国产品质量提升,推动科技进步。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专业设计服务;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职业中介活动;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出版物零售;网络文化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记名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集中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元人民币,股东名录见附件一。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同股同利。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现有股东对公司发行的股票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七)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发行对象对标的资产有业绩承诺,因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回购发行对象所持股份;

  (八)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九)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形。

  相关回购条款是指在已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载明的触发回购情形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竞价或做市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前,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的,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的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直接受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四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事会以及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具体对公司财务过程、资金流程等进行监管,加强对公司日常财务行为的控制和监控,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立即依法向司法部门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被冻结的股份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含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5%以上(不含15%)的关联交易做出决议;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公司与其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而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第五十五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六)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多于二分之一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多于三分之二通过。

  (七) 与股东及其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不含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5%以上(不含15%)的关联交易;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

  第八十三条 在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审议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邀请关联股东回避。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为: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的,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人后,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以后各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 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或购买理财产品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七) 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或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须经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由董事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予以严格执行,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规范公司的内部治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决定单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10%的对外担保;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在一年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本条和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交易事项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或者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挂牌公司进行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

  (三)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四十七条或者本条: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原则和具体内容。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会向董事长作出授权须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明确。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 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可经董事会成员以传真方式签署。以传真方式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必须由构成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的董事签署。此等书面决议与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和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实际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构成法定人数所需的最后一名董事签署表决的日期视为董事会批准该决议的日期。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应确认所有董事收到传真;所有董事必须于确认其收到传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设副总经理两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四)-(六)项的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应当对该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经营报告,在每个年度终止前三个月内,最晚在年度终止一个月前向董事会提交次年的年度业务计划;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公司人员;

  (九) 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奖惩政策及方案;

  (十) 决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单笔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5%的;或累计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依法应披露的信息。

  公司指定【网站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人,公司信息披露人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亿博电竞按照相关程序,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比例为 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时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扔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做工作报告;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亿博电竞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有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提案、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参照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具体办法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具体表决程序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份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者邮寄、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者邮寄、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者邮寄、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四)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由信息披露人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一百九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第二百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如果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出现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应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终止挂牌过程中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公司已获同意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以获得上市同意为终止挂牌议案生效条件的除外。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三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名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